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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维运人员控制25台同事电脑“挖矿”,法院判了有期徒刑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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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 08: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想要靠“挖矿”致富?

有人为了“挖矿”

是想尽办法

······

控制25台电脑来“挖矿”

这样的“致富经”要不得

朱某利用担任某公司网络维运人员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维护的客户电脑上安装显卡和矿工软件、远程控制软件等,非法控制他人电脑共计25台,用于网上“挖矿”获取“以太币”,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1.6万余元。

期间,朱某还向同事张某提供挖矿软件,指导张某采用相同方法控制25台他人电脑,用以 “挖矿”获利。

法院裁判

上海崇明法院受理本案后,由副院长杨庆堂担任审判长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2022年3月17日9时,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以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示

去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正在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虽然当前单纯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尚不属于非法行为,但该行为不符合绿色、低碳、节能的社会新风尚,不值得提倡。

而本案的被告人朱某,为了达到挖取虚拟币获利的目的,还采取了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触犯刑法,锒铛入狱,实在是得不偿失。

此外,鉴于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充分保障监区被羁押人员的健康安全,同时满足正常的刑事审判工作需求,崇明法院与看守所、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以远程开庭的方式,安全、高效、圆满完成本次公开审理。

文 字 | 沈敏伟

图 片 | 王嘉楠

编 辑 | 何瑞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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