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查看: 547|回复: 0

利用“挖矿”程序非法获利

[复制链接]

107

主题

0

回帖

397

积分

中级会员

积分
397
发表于 2024-5-3 08:5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恶意“挖矿”案件作出二审裁定,11名被告人均因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其中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零九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2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据悉,该犯罪团伙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达3200台以上,非法获利67万元以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9月,被告人周某、熊某通过QQ、微信以及网站传播大连晟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GPU“挖矿”程序,以承诺支付佣金、分配收益的方式,指使、鼓动被告人姚某等8人在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该“挖矿”程序,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挖矿”以获取数字货币。该“挖矿”程序绑定大连晟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钱包地址,“挖矿”产生的数字货币由该公司兑换成人民币后向被告人周某分配收益,再由周某向熊某及下线姚某等人再分配收益。周某、熊某利用GPU“挖矿”程序,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达3200台以上,各获利人民币5.8万余元。

2017年6月份开始,周某、熊某指使、鼓动褚某(已判刑)等人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GPU“挖矿”程序,控制他人计算机GPU进行“挖矿”以获取数字货币SC币,并从中获利。同年7月3日,周某与刘某经商议,由刘某负责修改GPU“挖矿”程序,周某、熊某负责推广,以同样的方式,在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GPU“挖矿”程序,控制他人的计算机GPU进行“挖矿”以获取数字货币SC币,并从中分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熊某、刘某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结伙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维持一审判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全球区块链交流论坛 |网站地图

GMT+8, 2025-5-11 20:09 , Processed in 0.285630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