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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法院:贪图小利买U币 上当受骗触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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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1 15: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思科 张荣)前日,山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袁某某于2023年4月底通过手机“全民K歌”软件认识一位自称部队现役干部叫“刘致远”的人。袁某某听信刘致远购买U币能够赚钱,交给刘致远10000元人民币帮其购买U币。之后,刘致远以朋友还钱,自己在部队不方便为由,让袁某某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供给刘致远接收转账使用。在接收转账过程中,袁某某发现刘致远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即提出拒绝帮助。刘致远以扣留袁某某购买U币款相要挟,要求袁某某继续帮其接收转账,并将转入袁某某银行账户的资金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和取现转款等方式转移至刘致远指定的账户。袁某某为了挽回其前期投入的10000元资金,共为刘致远接收转账367000元。其中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居民杨某某被诈骗人民币200000元转入袁某某银行账户。袁某某购买U币的10000元至今仍无法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受他人购买U币获利所诱惑,明知其银行卡内资金系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将该款多次取现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在案发后能够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遂从轻处罚,作出前述判决。

天上不会掉馅饼,无缘无故找上门的“好事”手段并不会特别的高明,往往都是利用投资者追求高回报的心理,通过虚假的投资机会诱使其转账或购买毫无价值的虚拟货币被诈骗组织“割韭菜”,进而一步步泥足深陷。广大市民一定要擦亮双眼,决不能被小恩小惠所蒙蔽,贪图小便宜而上当受骗,在自己被骗之后,为挽回沉没成本又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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