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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比特币“挖矿”案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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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5 15: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对假造货币的监管政策较为明确。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理假造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关照》(银发〔2021〕237号)夸大比特币、以太币等假造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职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畅。同时该关照明确指出,假造货币兑换、为假造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等假造货币相关业务全下属于非法金融运动,一律严格禁止,果断依法取缔;任何法人、非法人构造和自然人投资假造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丧失由其自行负担;涉嫌粉碎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假造货币“挖矿”运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假造货币的过程,能源斲丧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财产发展、科技进步等动员作用有限,加之假造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倒霉影响。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假造货币“挖矿”运动的关照》(发改运行〔2021〕1283号)按照“精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总体思绪,区分假造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对峙分类处理处罚原则。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安稳过渡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行路径。

人民法院审理涉比特币等假造货币“挖矿”纠纷案件,应当注意国家重要监管政策的变化,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对于与比特币等假造货币“挖矿”运动相关的纠纷,应以2021年9月3日为时间节点区别对待:该时点之后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无效;该时点之前的相关合同,不应简单否认其效力,应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结合案件毕竟予以认定。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请求依照合同约定交付财产或支付对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不能返还时,当事人主张以比特币等假造货币折算为法定货币价值予以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之间就比特币等假造货币的代偿金额告竣合意的除外。合同有效但未得到履行,当事人请求对方负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需要充实思量国家政策变化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合理确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负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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