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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想赚骗子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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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9 20: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在家中坐

只需打开手机

每小时收入550元

这样的工作听起来很“香”

实际上却是…...

“警察同志,我们这栋楼有一户租客,每天鬼鬼祟祟的,电话不断,不知道是不是搞诈骗的,你们快看看去吧!”近日,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于官屯派出所民警在某小区走访时,有群众反映。

得知这一线索后,民警立即前往住户杨某某家中进行核实,其自称是客服人员,但慌张的神色引起了民警的警觉。随后,民警在杨某某家中发现了16部手机,并将杨某某、张某某二人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询问。

“我只想赚骗子的钱,没有骗老百姓,而且使用USDT(泰达币)支付,怎么就违法了?”杨某某说道。

民警与杨某某手机中显示的号码取得联系,部分机主表示确实被诈骗了钱财,并且已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在一系列证据面前,杨某某和张某某如实交待了违法犯罪的事实。原来,朋友林某某给他们介绍了一个可以轻松赚钱的工作。他们在网上购买了16部手机和20多张电话卡,只要将手机连在一起,音频不中断,每小时可赚得收入80USDT,折合人民币550元左右。

杨某某和张某某通过诈骗分子获得受害人的联系方式,再以网购客服的身份诱导受害人添加骗子的QQ号,即完成了工作任务,先后累计获利6953USDT,折合人民币约5.2万元。

杨某某和张某某表示,自己知道这是帮助不法分子诈骗,但又不想群众真的被骗,于是在赚取“佣金”后,便给受害人打电话告知其是诈骗行为,但有很多群众已经被骗,且自己的行为也已经涉嫌帮信犯罪。

根据二人提供的线索,民警将其“上线”林某某抓获。目前,三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什么是帮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我国刑法对此的规定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德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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