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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洗钱”和诈骗交织融合,被骗者损失钱财,还会被冻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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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4 14: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机关三令五申严禁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否则及可能触犯法律,自食其果。可还有人参与到“两卡”犯罪的活动中去,帮助诈骗分子“洗钱”“跑分”。

案例一:贷款“刷流水”?涉嫌洗钱!

12月5日,明溪县的詹先生来到明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称自己名下的所有银行卡被封停了。

据詹先生回忆,11月4日他需要一笔资金周转,便上网找到一家借款公司,一名客服添加了他的微信。让他提供个人信息,并打开手机银行录制一段交易记录的视频发过去,接着对方称詹先生流水太少,需要包装一下才有可能成功办理贷款。

对方所谓的“包装”就是要用詹先生的银行卡账户“刷流水”,詹先生先将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对方马上转了2笔陌生的款项进来,然后再让詹先生分多笔转出。

没过多久,詹先生收到提示,名下银行卡均被封停。经查,经过詹先生账户出入的款项,正是诈骗分子骗得的赃款。

警方提示:刷流水本身是一种违规操作,一切以刷流水为借口的行为均是诈骗。要么当事人银行卡原有的资金可能被引导转出遭受财产损失,要么涉嫌出租、出借银行卡涉嫌违法犯罪。

案例二:买卖虚拟货币?涉嫌洗钱!

11月2日,肖女士突然发现自己父亲的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了,来到永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询问情况。才发现自己的行为使父亲成为“两卡”犯罪嫌疑人。

原来,肖女士在网络上炒虚拟币,今年10月,一陌生网友想以9000元的价格,收购肖女士的虚拟币。由于肖女士之前找父亲借了钱,于是将父亲账号直接发给对方转账用于抵扣借款,肖女士收到9千元后也将虚拟币转给了对方。

几天后,肖女士父亲收到一条短信显示其已被认定为“惩戒客户”,且5年内停止开户服务,暂停非柜面交易(禁止使用网银、微信、支付宝)。经查,转入肖女士父亲账户的款项,也是诈骗分子骗得的赃款。

警方提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少人以为炒币是“兼职赚外快”,实则是为犯罪分子“跑分”洗钱,成了“白手套”。切不可贪图小利,被所谓“低风险高利润”迷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两卡”违法犯罪会有哪些后果?

一、涉嫌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银行账户惩戒

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网银业务。即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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