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因为卖u收到的涉诈资金,但是存疑不起诉的案例!
案情回顾:
张三是一个otc的承兑商,那么一直是通过虚拟币交易平台和微信进行虚拟币交易,也就是场外交易啊,赚取差价。被害人李四因为荐股诈骗被骗了120万,其中有七万被骗资金转入了王五的银行卡,然后王五的银行卡,又转了35万到被不起诉人张三的卡上,所以张三的卡,那么收了这35万就包含了涉账的7万元。张三到案后,坚持说自己是通过微信和客户联系,账号的钱是自己卖U赚的钱。
案情分析:
这个案子不起诉给的理由大致可以总结以下两点:
第一点,无法核实与张三交易的客户真实身份,因为这个案子与张三交易的客户是没有被抓到的,那么无法核实张三是否明知是赃款而为其窝藏转移,也就是说无法认定张三主观上有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的故意。
第二点,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推定明知的情形,所以不符合起诉条件。
这个案子重点和大家讲一下。不起诉理由的第二点,不存在推定明知的情形。
因为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如果说到案的话,一般来讲他都不会自己主动承认,说是明知的,一般都会说不知道。
但是有些情形你如果说具备的话,它会推定你明知的。那么实践当中otc商家被推定主观明知,那通常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关键词啊。
比如固定交易对象,你如果说和一个交易对象多次进行频繁的交易啊,卡被冻结之后继续换卡交易。
当然还有一个经常被推定明知的情形,就是脱离平台交易,也就是场外交易。
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并没有因为张三脱离平台交易而简单认定推定明知。我们讲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是确实充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要达到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程度。
小编感悟:
所以说,在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之前,如果说案件证据确实存在怀疑,存在合理疑问,那么如果说能做无罪辩护的就坚持做无罪辩护,可以大胆地去尝试。那么当然这里面大家要听明白,我讲的是作出起诉决定之前。
至于案件,如果说真的起诉到了法院,那做无罪辩护的话,还希望大家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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